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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

时间:2022-01-29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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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9692W1000107001000
  • 基本信息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行政相对权利义务
  • 审批依据
  • 附录
  • 附件

基本信息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申请生产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受理机构
安全生产司
决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申请接收
联系方式:010-68205583、68205582 传真:010-66010908 网址:www.miit.gov.cn

办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该事项的办理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一般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请参见该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批准文件。

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10-68205583、6820558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81;部长信箱:http://bzxx.miit.gov.cn/bzxx/appellate/main。

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的,将获得该事项的批准文件;审批结果可通过行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zwfw.miit.gov.cn/miit/)进行查询

结果送达
将行政许可结果以EMS邮寄方式送往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政许可结果公开系统(https://zwfw.miit.gov.cn/miit/)进行查询

申请条件和限制

办理条件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申请材料

提示:具体申请材料示例和模板请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后进行查看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审批 (二)申请单位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三)申请单位厂区平面位置图 (四)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涉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及材料)

办理流程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审批》,并将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行政相对权利义务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

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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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 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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