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规定获得本会发出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权;
(五)对本会提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会员单位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标准的制定并自觉执行。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单位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单位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单位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单位名册,对会员单位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动(兼并重组、更名、更换会员单位代表、联系人等)的,应当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修改会员单位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