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1-26 发布者: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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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12-24 


为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车过程安全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联系人及电话:王家盛,010-64463356(传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范重大危险源在开车或投用(以下统称开车)期间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行政许可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应当针对开车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形成《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开车,分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车、计划停车后开车、非计划停车后开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车,是指涉及重大危险源项目试生产(使用)的开车。

计划停车后开车,是指重大危险源因停产、检修等进行的有计划停车后的开车。

非计划停车后开车,是指因存在重大隐患及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不包括因突发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供应异常、生产装置异常工况等造成的临时性停车。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在开车前,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包保主要负责人组织,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等人员参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施行情况;

(二)首次开车或停车超过6个月后开车时,相关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惰性气体置换、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使用)准备的完成情况;

(三)开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应急处置措施及演练情况;

(四)周边场所、人员、环境与开车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消防、配电、安全设施及附件校验情况;

(六)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及从业资质情况;

(七)开车过程计划起止时间。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因检维修计划停车后开车,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当评估检维修项目的验收确认情况。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因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外,还应当评估问题隐患的整改确认情况和举一反三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重大危险源的开车,应当将评估内容纳入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章 风险报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停车超过6个月的重大危险源开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后、开车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自重大危险源开车前5个工作日起,将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增加到每日安全风险研判承诺公告内容中,承诺公告至开车过程结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因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须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开车的,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暂扣安全许可证、经停产停业整顿后开车的,须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承诺公告情况的线上检查,并纳入线下监督检查范畴,将本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重点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开车前安全管控措施的,应当依法依规查处;达不到安全开车条件的,不得开车;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应急管理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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