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通装〔2023〕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药监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现将《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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