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药工协字(2019)-01 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资委等联合下发的《关

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单位,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主动按时

按标准缴纳会费。 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共四级,除协会个人会员外,均应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 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 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条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按照章程所开展的各项推进、交流和宣传等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相关工作;

(三)为会员提供行业经济信息、资料等服务;

(四)国际交流等联络活动;

(五)会员办事机构专职人员日常办公等方面。

第五条 缴纳会费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会费交至协会;

(二)新入会会员,自批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协会开具由民政部制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费交至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

开户名称: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号:0200002909014409855

行号 029

(三)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910室

电 话:010-88360880/010-68359940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或不能交纳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缓交或减免,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连续两年不按规定

缴纳会费,将视为自行退会。

第七条 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

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第三次理事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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